常德市民政局关于对《常德市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发改经体﹝2016﹞2657号)、《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0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我局起草了《常德市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广泛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1月28日,请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和社会各界人士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修改意见:
联系人:许为帅
联系电话:0736-7251314
电子邮箱:364008817@qq.com
联系地址:常德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1号楼208室)
附件:《常德市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
常德市民政局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常德市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脱钩后和直接登记的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明确政府综合监管责任,落实各项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方式,规范脱钩后和直接登记的协会商会(以下统一简称“协会商会”)行为,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1.发挥协会商会自治功能。进一步厘清行政机关与协会商会的职能边界,改变单一行政化管理方式,构建“政府依法综合监管与协会商会依法自治”的新型治理模式,打造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社会组织自律的综合管理体系,促进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
2.完善政府综合监管体系。建立健全专业化、协同化、社会化的监督管理机制,完善政府综合监督管理体系,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行业管理部门要按职能划分,对协会商会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并履行相关监管责任。
3.推动党建“两个覆盖"。加强协会商会党的领导,明确行业党建的具体内容,建立健全与协会商会相适应的党组织,探索灵活多样、分类施策的党建模式,更好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组织凝聚作用。
二、部门职责
4.构建综合监管机制。成立议事协调机构,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畅通社情通报渠道,推进部门信息共享,探索部门联合执法,商议相关监管措施。民政部门承担议事协调机构日常工作。
5.落实部门监管职责。厘清综合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职责,明确综合管理和行业管理的任务和要求。
综合部门管理职责: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整体规划,统筹社会组织发展,强化协会商会信用建设,并做好协会商会收费政策相关组织实施工作。组织部门要统筹协会商会党的建设,并负责党政干部在协会商会的兼职审批。民政部门依法做好协会商会设立登记、变更、注销等行政许可、审批、备案事项,指导监督社会组织内部法人治理,依据法律法规,查处非法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非法、违法行为。财政部门负责对协会商会的会计监督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绩效考评、审计部门依法依规对协会商会接受、管理、使用、处置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外事、港澳台事务管理部门加强协会商会的外事审批及港澳台事务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协会商会参与市场公平竞争和遵守市场秩序的有关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机关事务部门负责协会商会以租赁等方式使用国有用房的备案。
行业管理部门职责:各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分别对未脱钩、已脱钩协会商会的业务活动加强指导和监管,要全面掌握本领域内活动的社会组织数量和质量,落实对本地区本行业内活动的协会商会的监督管理责任。不得以行业指导监管为由,强制协会商会赞助、捐赠等与部门业务无关事项,不得插手协会商会人员变动、经费使用等内部事务
三、具体情形
6.直接登记。对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协会商会,民政部门依法进行设立登记,并在官方网站及时公布登记信息。
行业管理部门可将法律限制、禁止登记设立条件书面告知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统筹进行一站式办理登记。若设立登记涉及可行性时,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书面征求行政管理部门意见。
7.变更审批。协会商会申请法人代表、住所、注册资金、业务范围等变更事项,由民政部门依法进行变更审批,并在官方网站及时公布变更信息。变更事项有特殊情形时,可邀请行业管理部门共同考察确定。
8.内务备案。涉及换届选举、机构调整、印章管理等内部事务,协会商会依据章程进行,并依法向民政部门进行备案。
9.注销登记。协会商会出现章程规定注销情况时,向民政部门如实报告。民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指导协会商会开展清算工作,完成相关程序后,民政部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并在官方网站及时公布注销信息。
10.党组织设立。根据行业分类和党员人数等情况,市委组织部门督促协会商会成立党组织设立,由各行业综合党委承办。若涉及多个行业时,由市委组织部指定综合党委管理。
11.年度检查。每年年初,各行业管理部门结合上一年度管理检查情况,对各协会商会建议意见书面函告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可根据各协会商会提交资料和各行业管理部门建议意见,给出年度综合等次。行业管理部门不再在年度检查材料盖章签字。
四、管理执法
12.管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各部门依法对协会商会进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书面函告有关部门。民政部门侧重协会商会法人治理结构和内务活动管理和指导。行业管理部门侧重协会商会业务活动管理和指导。
针对问题较多、影响较大的协会商会,由议事协调机构决定,选派相关部门人员进行综合管理和指导。
13.执法工作。有违法情形时,相关部门按照协会商会违反的具体法律规定和执法权要求进行执法处罚。处罚结果函告民政部门。若协会商会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由议事协调机构指定部门执法,避免一事多罚。若协会商会有多种违法行为,由议事协调机构商议联合执法。
14.党建管理。各行业综合党委负责领导协会商会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协会商会党组织和监督机构应当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接受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执纪监督。
15.信用建设。发改部门要将协会商会“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纳入“信用常德”平台。各有关部门要共享信用信息,对严重失信的协会商会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将严重失信的协会商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联合采取限制从事相关行业服务、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等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
五、附则
本办法适用于与行政机关脱钩和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自2021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二年。
未尽事宜,按照《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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