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等五个清单的通知
常民发〔2019〕30号
局机关各科(室)、局直属各单位:
经局领导同意,现将常德市民政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德市民政局
2019年11月4日
  
常德市民政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科室)  | 执法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规章  | 政府规章  | 规范性文件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1  |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常德市民政局  | 行政许可办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8)第250号)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3.《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 《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意见》(湘办发〔2014〕7号)  | 市属社会组织  | 30日  | 7日  | 不收费  | |||||||||||||||||||||||
2  | 慈善组织设立、认定和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 行政许可  | 常德市民政局  | 行政许可办  | 《慈善法》第十条、第二十二条  | 1.《慈善组织认定办法》第三条;2.《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2016年民政部令第59号);  | 《民政部关于慈善组织登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6〕240号)  | 慈善组织  | 30日  | 7日  | 不收费  | ||||||||||||||||||||||
3  | 募捐活动许可  | 行政许可  | 常德市民政局  | 行政许可办  | 《湖南省募捐条例》第七条、第八条  | 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  | 30日  | 7日  | 不收费  | ||||||||||||||||||||||||
4  |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常德市民政局  | 行政许可办  |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第八条  | 单位、个人  | 20日  | 7日  | 不收费  | ||||||||||||||||||||||||
5  | 对社会组织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市民政局  | 社会组织管理科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3.《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 市属社会组织  | 按法定时限办理  | 不收费  | |||||||||||||||||||||||||
6  | 违反慈善法规定的个人违法行为,违反募捐活动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违法行为,违反慈善信托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行为  | 行政处罚  | 常德市民政局  | 社会工作与慈善事业促进科  | 《慈善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五条  | 公民和其他组织  | 按法定时限办理  | 不收费  | |||||||||||||||||||||||||
7  | 违反社会救助有关标准和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市民政局  | 最低生活保障和临时救助科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八条  | 公民和其他组织  | 按法定时限办理  | 不收费  | |||||||||||||||||||||||||
8  | 对违反殡葬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市民政局  | 社会事务科  |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第五章  | 《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第五章  | 违反殡葬管理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个人  | 按法定时限办理  | 不收费  | ||||||||||||||||||||||||
9  |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所绘地图界线画法与详图不一致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市民政局  | 区划地名科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 任何组织和个人  | 按法定时限办理  | 不收费  | |||||||||||||||||||||||||
10  | 对养老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市民政局  | 养老服务科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八条、三十三条  | 违反养老机构管理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个人  | 按法定时限办理  | 不收费  | |||||||||||||||||||||||||
11  | 对私自收留抚养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儿童的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等组织的处罚  | 其他行政权力  | 常德市民政局  | 儿童科  | 《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3号)第四十八条  | 儿童的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等组织  | 按法定时限办理  | 不收费  | |||||||||||||||||||||||||
12  | 对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收留抚养职责,或者歧视、侮辱、虐待儿童的处罚  | 其他行政权力  | 常德市民政局  | 儿童科  | 《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3号)第四十九条  | 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 按法定时限办理  | 不收费  | |||||||||||||||||||||||||
13  | 对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或者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市民政局  | 志愿者管理科  | 《志愿服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5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 志愿服务组织  | 按法定时限办理  | 不收费  | |||||||||||||||||||||||||
14  | 对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市民政局  | 志愿者管理科  | 《志愿服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5号)第三十七条  |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  | 按法定时限办理  | 不收费  | |||||||||||||||||||||||||
15  | 对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市民政局  | 志愿者管理科  | 《志愿服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5号)第三十九条  | 组织、个人  | 按法定时限办理  | 不收费  | |||||||||||||||||||||||||
16  | 对转借、出租、出售彩票代销证的,未以人民币现金或者现金支票形式一次性兑奖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市民政局  | 社会工作与慈善事业促进科  | 《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7号公布,根据2018年8月16日《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修改<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第六十一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按法定时限办理  | 不收费  | |||||||||||||||||||||||||
17  | 对福利彩票代销者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市民政局  | 社会工作与慈善事业促进科  | 《彩票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4号发布)第四十一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按法定时限办理  | 不收费  | |||||||||||||||||||||||||
18  | 涉港澳婚姻登记  | 行政确认  | 常德市民政局  | 行政许可办  | 《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第二条  |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的通知》(湘民基发[2003]12号)  | 个人  | 即办  | 不收费  | ||||||||||||||||||||||||
19  | 涉港澳台、华侨收养登记和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 行政确认  | 常德市民政局  | 行政许可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  | 1.《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第14号令)第二条;2.《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出具证明材料的规定》(民政部第16号令)第二条  | 个人  | 30日  | 7日  | 不收费  | |||||||||||||||||||||||
20  | 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行政强制  | 常德市民政局  | 社会组织管理科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3.《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市属社会组织  | 按法定时限办理  | 不收费  | |||||||||||||||||||||||||
21  | 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实施年度检查  | 行政检查  | 常德市民政局  | 社会组织管理科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3.《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市属社会组织  | 按法定时限办理  | 不收费  | |||||||||||||||||||||||||
22  | 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有关事项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常德市民政局  | 社会组织管理科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四条;2.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3.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 市属社会组织  | 按法定时限办理  | 不收费  | |||||||||||||||||||||||||
23  | 募捐方案备案及信息公示  | 其他行政权力  | 常德市民政局  | 社会工作与慈善事业促进科  | 《湖南省募捐条例》第十二条、第三十五条  | 单位和个人  | 按法定时限办理  | 不收费  | |||||||||||||||||||||||||
24  | 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  | 其他行政权力  | 常德市民政局  | 常德市社会救助事务中心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2.《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民发〔2009〕102号)  | 流浪乞讨人员  | 按法定时限办理  | 不收费  | |||||||||||||||||||||||
25  | 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常德市民政局  | 养老服务科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八条;  |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  | 养老机构  | 按法定时限办理  | 不收费  | ||||||||||||||||||||||||
26  | 儿童福利机构及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常德市民政局  | 儿童科  | 《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3号)第四十七条  | 儿童福利机构及工作人员  | 按法定时限办理  | 不收费  | |||||||||||||||||||||||||
常德市民政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  | |||||||||||||||||||||||||||||||||
序号  | 执法项目大类  | 审核的具体执法决定项目  | 依据  | 提交部门  | 应提交的审核资料  | 审核重点  | |||||||||||||||||||||||||||
1  | 行政处罚 
  | 对社会组织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3.《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 社会组织管理科  | 案件情况报告  | 依据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 |||||||||||||||||||||||||||
2  | 对违反殡葬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处罚  | 1.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第五章; 2. 《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第五章  | 社会事务科  | 案件情况报告  | 依据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 ||||||||||||||||||||||||||||
3  |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所绘地图界线画法与详图不一致行为的处罚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 区划地名科  | 案件情况报告  | 依据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 ||||||||||||||||||||||||||||
4  | 行政强制  | 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3.《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社会组织管理科  | 案件情况报告  | 依据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 |||||||||||||||||||||||||||
5  | 对难以退还捐赠人的违法募捐活动募集的财产予以收缴,并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  | 《基金会管理条例》  | 社会工作与慈善事业促进科  | 案件情况报告  | 依据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 ||||||||||||||||||||||||||||
常德市民政局音像记录事项清单  | |||||||||||||||||||||||||||||||||
序号  | 执法环节  | 记录事项  | 记录场合  | 执法时限要求  | 执法部门  | 记录人  | 开始记录时间  | 记录过程  | 结束记录时间  | 执法记录类别  | 备注  | ||||||||||||||||||||||
1  | 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 核查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等设立许可证载明事项等信息过程  | 检查场所  | 养老机构申请或日常管理发现后  | 检查部门  | 检查人员  | 开始检查时间  | 检查人员到达养老机构,接触机构人员,告知检查人员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检查事项,记录检查全过程,记录与检查结果可能有关的信息  | 离开检查场所  | 入户类  | |||||||||||||||||||||||
2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管理  | 核查公墓经验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证照是否齐全有效、是否存在炒买炒卖等违规经营现象、是否存在违规预售现象、是否违反公墓建设标准、是否违规建有家族墓穴、是否未经许可擅自改变许可内容等信息过程  | 检查场所  | 公墓申请或日常管理发现后  | 检查部门  | 检查人员  | 开始检查时间  | 检查人员到达公墓,接触机构人员,告知检查人员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检查事项,记录检查全过程,记录与检查结果可能有关的信息  | 离开检查场所  | 入户类  | |||||||||||||||||||||||
3  | 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 核查存在(一)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二)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三)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四)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五)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六)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七)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八)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九)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十) 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等问题过程  | 检查场所  | 收到举报或发现情况按法定时限办理  | 检查部门  | 检查人员  | 进入检查场所  | 核查全过程(记录能反应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信息)  | 核查完毕  | 入户类  | |||||||||||||||||||||||
4  | 对基金会依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 核查存在(一)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二)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三)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四)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五)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六)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七)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八)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九)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等问题的过程  | 检查场所  | 收到举报或发现情况按法定时限办理  | 检查部门  | 检查人员  | 进入检查场所  | 核查全过程(记录能反应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违法的相关信息)  | 核查完毕  | 入户类  | |||||||||||||||||||||||
5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 核查存在(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二)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三)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四)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五)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六)设立分支机构的;(七)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八)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九)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十)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十一)其他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情形。  | 检查场所  | 收到举报或发现情况按法定时限办理  | 检查部门  | 检查人员  | 进入检查场所  | 核查全过程(记录能反应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相关信息)  | 核查完毕  | 入户类  | |||||||||||||||||||||||
6  |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所绘地图界线画法与详图不一致行为的处罚  | 核查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所绘地图界线画法与详图不一致行为的信息过程  | 检查场所  | 收到举报或发现情况按法定时限办理  | 检查部门  | 检查人员  | 进入检查场所  | 检查人员到达企业,接触企业人员,告知检查人员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检查事项,记录检查全过程,记录与检查结果可能有关的信息  | 核查完毕  | 入户类  | |||||||||||||||||||||||
7  | 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全过程  | 封存场所  | 按法定时限办理  | 执行部门  | 执行人员  | 进入或接近封存场所前  | 记录封存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全过程  | 封存事项完毕  | 场景类  | |||||||||||||||||||||||
8  | 听证  | 举行听证  | 听证全过程  | 听证场所  | 适时  | 实施处罚部门  | 实施处罚人员  | 进入听证场所  | 记录听证全过程  | 离开听证场所  | 场景类  | ||||||||||||||||||||||
9  | 文书送达(入户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  | 送达文书全过程  | 文书送达场所  | 适时  | 执行部门  | 执行人员  | 到达文书送达场所  | 记录入户,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后,告知被送达人送达文书名称,如果是留置送达应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记录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文书的全过程  | 文书送达环节结束  | 确认类  | |||||||||||||||||||||||
常德市民政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子项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式  | 检查内容  | 备注  | 
1  | 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 社会组织管理科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四条、二十九条、三十条、三十二条  | 随机抽查  | (一)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二)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三)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四)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五)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六)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七)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八)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九)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十) 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 ||
2  | 对基金会依照本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 社会组织管理科  |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8日国务院令第400号)第三十四条、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  | 随机抽查  | (一)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  | ||
3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 社会组织管理科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九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七条  | 随机抽查  |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二)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三)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四)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五)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六)设立分支机构的;(七)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八)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九)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十)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十一)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形。  | ||
4  | 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 养老服务科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6月28日民政部令第49号)第二十八条  | 随机抽查  | 依法对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等设立许可证载明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
5  |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管理  | 社会事务科  |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 第三条;《公墓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8月25日民事发〔1992〕第24号)第六条  | 随机抽查  | 公墓经验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证照是否齐全有效、是否存在炒买炒卖等违规经营现象、是否存在违规预售现象、是否违反公墓建设标准、是否违规建有家族墓穴、是否未经许可擅自改变许可内容。  | ||
常德市民政局行政执法人员清单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单位  | 职务  | 编制性质  | 执法证号码  | 
1  | 许冬荣  | 男  | 常德市民政局  | 科员  | 事业  | 湘09000900017  | 
2  | 白井成  | 男  | 常德市民政局  | 科长  | 行政  | 湘09000900005  | 
3  | 张永常  | 男  | 常德市民政局  | 主任  | 事业  | 湘09000900013  | 
4  | 陈出新  | 男  | 常德市民政局  | 科员  | 事业  | 湘09000900015  | 
5  | 曾帝耀  | 男  | 常德市民政局  | 科员  | 事业  | 湘09000900012  | 
6  | 陈 超  | 男  | 常德市民政局  | 科员  | 事业  | 湘09000900016  | 
7  | 滕 刚  | 男  | 常德市民政局  | 科长  | 行政  | 湘09000900018  | 
8  | 徐 涛  | 男  | 常德市民政局  | 科员  | 事业  | 湘09000900008  | 
9  | 侯 琳  | 女  | 常德市民政局  | 主任  | 事业  | 湘09000900007  | 
10  | 王淑媛  | 女  | 常德市民政局  | 主任  | 行政  | 湘09000900021  | 
11  | 朱传炎  | 男  | 常德市民政局  | 副科长  | 行政  | 湘09000900010  | 
12  | 曾庆华  | 男  | 常德市民政局  | 科长  | 行政  | 湘09000900042  | 
13  | 杨 磊  | 男  | 常德市民政局  | 科长  | 行政  | 湘09000900033  | 
14  | 陈本喜  | 男  | 常德市民政局  | 科长  | 行政  | 湘09000900038  | 
15  | 邹 卉  | 女  | 常德市民政局  | 副科长  | 行政  | 湘09000900039  | 
16  | 陈立初  | 男  | 常德市民政局  | 科长  | 行政  | 湘09000900040  | 
17  | 吴万龙  | 男  | 常德市民政局  | 正科级干部  | 行政  | 湘09000900032  | 
18  | 何绍喜  | 男  | 常德市民政局  | 科长  | 行政  | 湘09000900031  | 
19  | 黄 燏  | 女  | 常德市民政局  | 科长  | 行政  | 湘09000900035  | 
20  | 魏登科  | 男  | 常德市民政局  | 纪检员  | 行政  | 湘09000900046  | 
21  | 肖广红  | 男  | 常德市民政局  | 主任科员  | 行政  | 湘09000900022  | 
22  | 袁亚东  | 男  | 常德市民政局  | 主任科员  | 行政  | 湘09000900025  | 
23  | 杨斌  | 男  | 常德市民政局  | 副主任科员  | 行政  | 湘09000900047  | 
24  | 许为帅  | 男  | 常德市民政局  | 副科长  | 行政  | 湘09000900027  | 
25  | 沈绪国  | 男  | 常德市民政局  | 党组成员  | 行政  | 湘09000900045  | 
26  | 李燕喜  | 男  | 常德市民政局  | 专职纪检副书记  | 行政  | 湘09000900023  | 
27  | 丁时新  | 男  | 常德市民政局  | 副科长  | 行政  | 湘09000900026  | 
28  | 鲁 斌  | 男  | 常德市民政局  | 副主任科员  | 行政  | 湘09000900028  | 
29  | 高 灏  | 男  | 常德市民政局  | 科员  | 行政  | 湘09000900029  | 
30  | 彭 博  | 男  | 常德市民政局  | 科员  | 行政  | 湘090009000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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